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用人单位有时利用管理的优势和法律知识方面的优势,和劳动者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私了,补偿金额有时偏低,比如劳动者的伤残为8级,但按10级的标准补偿,那劳动者签订协议后,因为伤情没有康复,提起工伤程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进行追偿,那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协议对抗,而且时效会不会过了一年。
我们认为,仲裁时效应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后开始计算,因为没有鉴定结论,劳动者是不能确认自己的伤情与补偿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况的,那多少金额会认为显示公平,我们认为,比法定赔偿标准低出30%都可以认为偏低 了。具体可以先主张,由仲裁依法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