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审查意见
委托人为出租方,租赁合同是承租人方委托律师起草的合同版本,我方作为出租房的代理律师在合同中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租赁合同第四条第1点:
该点没有约定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具体交付保证金的时间,是以在之后的违约责任条款处也没有设计如果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怠于交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如此在实践中发生承租方签订合同后,如另外有更合适的厂房,不履行本合同的可能,就算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但要求赔偿时主张的金额比较尴尬,间接损失难以举证。是以建议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一次性交付保证金较为合适,这样出租方可以设计出租方有追究承租方逾期交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甚至解除合同,和赔偿违约金。
二、第五条装修条款
建议增加约定承租方进行装修需找有资质的单位,否则因此发生事故或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的,所有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如因此导致出租方要承担责任的,出租方有权按实际赔偿的费用(包括政府处罚的实际履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向承租方主张双倍赔偿。
三、还有租赁合同中对厂房设备购买保险的约定,有限购买权的设置,租赁物转租,租赁物安全管理,违约责任设计等,向委托人提供了详尽的分析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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