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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律知识整理

作者:陈玉金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23次举报

                        婚姻继承法律知识整理

第一章:婚姻篇

一、近亲结婚已有子女能否认定婚姻无效

我国法律禁止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如果民政部门予以登记是错误的,法院对当事人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应该受理和依法判决解除,如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一并进行处理。

二、未离婚与他人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的标准

首先,必须是已经存在合法登记的婚姻登记在先,其次是与他人共同生活中,有没有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否则,即使怀孕,也不必然构成重婚罪。此外提醒,后一段婚姻关系事实婚姻也可构成,即只要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可,不要求必须登记,比如以按民间习俗摆酒结婚等。

三、一方能否提起生育权诉讼

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如男方以女方未经同意进行产化流产手术,侵害其生育权,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等,法院应当受理,但女方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除非之前已经构成承诺的情况,否则女方不构成侵权。基于此种情况,男方可提出离婚,法院调整不成的,应准予离婚。

四、解除婚约或同居关系时是否应返还对方赠送的礼物

如果双方恋爱和同居一段时间,在解除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时,双方相互给付的价值不大的财物应视为赠与,无需返还,但价值较大的财物,应予返还。如果财物合并或共同投资产生的共同财产,以按份共有的性质进行分割。

五、(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并非法定的赡养义务人,只有在具有负担能力,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才承担赡养义务。

六、配否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能否提出离婚?

案例:甲乙2003年结婚,后甲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乙照顾甲两年后,起诉离婚,称已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为了日后的生活,请求准予离婚,并愿意给予甲一定的物质帮助和照顾。

法院认为甲患病后,乙已经千方百计治疗和照顾数年,法律和情理的义务已尽,甲的病情无法好转。一个正常的婚姻,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帮助、体贴,不断交流等在甲乙之间已不可能,是以判决准予离婚,并将乙自愿抚养甲的意愿写入判决,日后可称为执行依据。判决后乙按承诺照顾甲。

七、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

如果一方无故阻挠另一方对子女进行探视,可视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至于侵权程度是否达到精神赔偿标准由法院判决。

八、起诉离婚撤诉后,半年内是否可以再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另根据民诉法第144条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起诉的,可比照第111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是以,例如原告起诉后撤诉,但是在六个月期间内,遭遇家庭暴力,或者其他新的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包括毁损共同财产等行为时,原告是有权在六个月内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九、离婚的,有过错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少分财产

如果离婚案件中,能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如实施家庭暴力的,是可以主张对方少分财产,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先平均分配,然后再由一方在其所分配的一半财产中抽取部分补偿给无过错方。

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1、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特殊情况,婚前的房子婚后出租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一般原则上认定为婚后取得的收益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汽车、房产等,婚后共同还贷的本金和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可主张分割。

3、父母出资的房产、汽车:

(一)婚前或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一般只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名下,视为对夫妻的赠与;

(三)婚后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登记在夫妻名下的,财产按各方的出资金额按份共有。

(四)如涉及婚前首付,婚后还贷的,婚后还贷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十一、对尚未完成学业的成年女子父母离婚后是否还有抚养的义务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年满十八岁,但尚在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包括职业学校)的学生,也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类型。父母离婚后还有继续抚养的义务。

第二章继承篇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如何确定

1、自然死亡时间:以医院死亡证书、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两者不一致的,以医院死亡证书为准,如对死亡时间有争议起诉至法院的,以法院认定的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时间:按法院宣告死亡之日为准,但法院判决确定死亡时间的,以判决的时间为准;

3、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时间确定

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备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二、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如何行使

如继承人中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属于继承法规定的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其依法分得的遗产由法定代表人代管,非为其本人利益不得擅自使用。

三、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1、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

(一)配偶:注意,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配偶继承后的范围为50%+所有继承人平均的份额。(二)子女:(三)父母;(四)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2、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须委托人亲自办理,在公证人员面前自书,或者口授遗嘱,由公证人员依法办理;

2、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所有内容,签名日期。

3、代书遗嘱:至少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一个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日期。

4、录音遗嘱:须两个人以上见证人在场,须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内容,须当众开启录音遗嘱,完成后对录音封存、并签名日期。

5、口头遗嘱:须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不存在事后遗嘱人能够利用其它方式重新立遗嘱。

五、遗嘱的生效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须合法;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5、遗嘱人死亡

六、遗嘱的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的遗嘱;

2、受胁迫、受欺诈所设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或及代理订立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

5、遗嘱中处分不属于遗嘱人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

六、对遗嘱生效的其他限制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要同时具备两种情况);

2、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认定时间,以继承开始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立遗嘱时的情况为准;

3、遗嘱中对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保留份额的,遗嘱并非全部无效,而是对涉及保留份额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七、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的;

2、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没有处理到的财产;

3、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无效所涉及的财产;

4、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

6、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八、在同一继承事件中,同时存在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的,怎么处理?

遗赠抚养协议最优先,其次遗嘱继承,遗嘱人没有选择以上方式分配遗产,或者遗漏的部分,或者无效的部分,再适用法定继承。

九、遗赠抚养协议中没有违约行为的,遗赠人是否可以解除?

作为遗赠人,有权主张解除《遗赠抚养协议》,但解除协议后,应偿还受遗赠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和进行一定的补偿。当然,如果受遗赠人提出供养期间支出的特殊费用,如车费、营养费等,应由受遗赠人进行举证。如果受遗赠人主张电、气、水等杂费是其交付,并提供了原始凭证的,可根据事实进行酌情支持。

十、没有继承人的财产,如何处理?

按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十一、继承权在何种情况下会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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