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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按约定实现

作者:陈玉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52次举报

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按约定实现
20149月,某企业向银行申请借款300万元,并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以自身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同时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抵押担保承担保证责任。20154月,因被告企业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某偿还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被担保人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因而在该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故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
在签订合同时,有些当事人想当然的认为既然有了物的抵押作为保证,那么执行时应该优先实现物保,不足部分由人保补足,因此忽视了对于条款的仔细阅读。其实,不管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抑或是购房合同等,对于条款都应该仔细阅读,仔细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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