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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刑标准

作者:王丽华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1次举报

罗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云04刑初60号

公诉机关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8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采用人体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乘坐景洪至昆明的云J×××××客车欲前往昆明。

当日17时30分许,当该车行至国道G8511元江县青龙厂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罗某某从其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31坨,净重234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32年11月8日止)

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34克,依法没收销毁;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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