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为建筑工地劳动者,本案涉案工地承包人系A公司,A公司承包以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个人B,B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C。原告受雇于C包工头,在建筑工地从事壮工。2014年8月7日原告在工地上正常工作时意外从高空坠落受伤。之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4月1日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七级伤残,误工期36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180日。后原被告关于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31万元。同时被告C申请追加同在工地上打工的原告哥哥D为被告,要求D承担一部分责任,并要求对原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法院判决结果
1、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13539.56元。
2、被告D不承担给付义务。
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A公司在承包工程以后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B,B又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C,进而导致C包工头雇员受伤。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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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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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违法分包给他人,他人招用的工人受伤构成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