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克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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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青海启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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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事故案件

发布者:赵克清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9日|分类:交通事故 |1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11月,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代理了受害方,为其争取赔偿款8万余元。

以下是案件基本情况:2013年11月15日,张三驾驶大型客车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斜沟乡到桥头镇,我的当事人在桥头镇一号桥东侧处下车时未关好车门行驶,致使乘车人受伤。当日,我的当事人被送到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2月10日出院,该院诊断为左足开放性骨折、左足骰骨骨折后、左足第1趾骨基底部骨折、左足第2趾骨骨折、左足软组织损伤。后又分别于2013年12月30日到青海省大通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6天,该院诊断为左侧第一趾骨基底部骨折术后、左侧第二跖骨骨折术后。2014年7月9日到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3天,该院诊断为左趾骨骨折术后内固定滞留、左足背感染。2014年8月11日到西宁市大通民康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该院诊断为低血压、左足第1趾骨骨髓炎。2015年1月13日到西宁市大通民康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该院诊断为肺部感染、左足趾骨骨髓炎、腰椎间盘突出症,先后五次共住院治疗63天。对该事故大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大公交认字(2013)第6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当事人无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和住院治疗等费用合计约人民币13000元至15000元。具体费用或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之后双方对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我当时人遂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马某某因车门未关好被甩出车外,而后被该车碾伤,该情形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还是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的问题。雍某某未关好车门行驶,致马某某在下车过程中身体未完全脱离车体的情形下摔下车受伤,发生意外的瞬间马某某作为乘客的身份没有改变,其仍然属于“车上人员”的范围,因此,作为承运人的大通客运公司及车辆实际经营人对马某某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大通客运公司为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赔偿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支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32186.28元、误工费11583.33元、护理费4886.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营养费126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483.82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共计83860.34元,已付6620元,余款77240.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清。二、车主赔偿马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620元,已付2100元,余款45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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