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云29刑初213号
公诉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
辩护人赵文慧,云南辉进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X。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大州检公诉刑诉(2016)第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苏X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泽民、崔伟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苏X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运输海洛因5264.6克、鸦片1057.2克,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李X接取毒品后由其驾驶车辆运输毒品,行为积极主动,苏X参与毒品实际运输,二被告人地位、作用虽有所区别,但不足以划分主从犯,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大小予以区别量刑。本案查获在案的毒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各被告人的财物,予以没收。关于李X的辩护人所提李X有坦白认罪的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苏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8月4日始至2031年8月3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海洛因5264.6克、鸦片1057.2克、号牌为云LXXX的汽车一辆、手机四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何晶平
审判员 杨义娥
审判员 杨友椿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凯
案件点评:
1、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辩护人及时进行了阅卷、梳理、分析辩护思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和开庭之后,多次与法官、检察官沟通案件情况,辩护观点最终得到法官的支持。
2、该案涉及毒品数量6321.8克,属于法律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被告人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后及时制定了有效的辩护思路、多次与检察官、法官沟通,辩护意见最终得以采纳,最终帮助被告人免于遭受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
3、该案特点:情节极其严重、涉及罪名较重,但最终,有效辩护的结果让被告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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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自XX运输毒品案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