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顾孟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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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未委托律师起草合同产生争议,最终依照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支持

发布者:慈溪顾孟超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5日 188人看过 举报

2019-11-15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主张《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附解除条件的情形,进而主张《协议书》已解除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已付款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上诉人未依约支付转让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上诉人要求其支付剩余转让款185万元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

  顾孟超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四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慈溪市律师行业知联会会员,瀛和律师机构刑事专业委员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
1330220********38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