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主张《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附解除条件的情形,进而主张《协议书》已解除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已付款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上诉人未依约支付转让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上诉人要求其支付剩余转让款185万元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
慈溪顾孟超律师
发布者:慈溪顾孟超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5日 1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主张《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附解除条件的情形,进而主张《协议书》已解除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已付款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上诉人未依约支付转让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上诉人要求其支付剩余转让款185万元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