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潘xx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潘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周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潘XX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周X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周X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潘XX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X、潘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徐秧芳、顾孟超请求对被告人周X、潘XX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慈溪顾孟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