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郑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
二、被告人郑腾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
三、被告人陈约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
四、被告人陈约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1、周某1因被害人徐X死亡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80000元中的5000元。(其中分案处理的被告人周乃X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亮X承担赔偿人民币160000元;分案处理的被告人王X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松X承担赔偿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陈约X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80000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扣除同案犯周乃X的家属和同案犯王X的家属已先行交至本院的30000元和15000元,尚需支付人民币135000元。)
慈溪顾孟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