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顾孟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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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郑某某等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慈溪顾孟超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9日 1395人看过 举报

2019-08-29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郑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

二、被告人郑腾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

三、被告人陈约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

四、被告人陈约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1、周某1因被害人徐X死亡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80000元中的5000元。(其中分案处理的被告人周乃X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亮X承担赔偿人民币160000元;分案处理的被告人王X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松X承担赔偿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陈约X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80000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扣除同案犯周乃X的家属和同案犯王X的家属已先行交至本院的30000元和15000元,尚需支付人民币135000元。)


  顾孟超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四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慈溪市律师行业知联会会员,瀛和律师机构刑事专业委员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
1330220********38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