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州泰某水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永俊,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某旺水烟厂
委托代理人:杨某东,甘肃某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成,男,汉族,现年45岁,现住金崖镇。
2010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岳某成经商议达成商标转让协议,被告岳某成将自己所有的“太”字商标以2000元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给了原告,当时双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岳某成所属企业榆中鹏某水烟厂于2012年6月15日被工商核准注销,二被告于2013年1月7日又达成该商标转让协议,岳某成又以榆中鹏某水烟厂的名义将“太”字水烟商标无偿转让给了兰州某旺水烟厂,并且以商标丢失为由欺骗国家工商总局补领了商标证书,后因双方商标办理过户转移发生纠纷,原告依法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2013》兰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胜诉,二被告败诉。第一被告兰州某旺水烟厂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案。
该案经过评审被评为甘肃省十大知识产权侵权案列之四。
金永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