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建新,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系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区xx镇xx路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办案机关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12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0日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接受冯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了解案情,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为张某不需要继续羁押,理由如下:
一、 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肇事方与被害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肇事方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2016年6月14日5时左右,张某无证驾驶苏B80S82号正三轮摩托车在常州市武进区湖滨路牛塘土地局门囗段与步行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重伤二级,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该案受害人张某的赔偿经过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12万元;张某应该赔偿张某434377.86元,扣除已支付143453.74元,尚需支付290924.12元”。2018年1月8日肇事方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一次性支付张某余款15万元,当场履行完毕,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并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二、 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 张某涉嫌的交通肇事一案系过失犯罪,仅造成一人重伤,后果不是特别严重,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合上述意见,申请人认为张某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三)、(七)、(十一)款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对张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办案机关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诚望批准为感。
此致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
陈建新(律师)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