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蒋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阶段取保候审。

2017-10-12
2017年10月12日 | 发布者:陈建新 | 点击:207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蒋某与翁某系再婚夫妻,翁某携带其女儿刘某(6周岁)与蒋某一起共同生活。2017年6月期间蒋某以关心刘某为名,乘刘某晚上睡觉时采用亲脸、摸下身阴部等手段对其进行猥亵,涉嫌猥亵儿童罪。[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翁

[案情简介]

蒋某与翁某系再婚夫妻,翁某携带其女儿刘某(6周岁)与蒋某一起共同生活。20176月期间蒋某以关心刘某为名,乘刘某晚上睡觉时采用亲脸、摸下身阴部等手段对其进行猥亵,涉嫌猥亵儿童罪。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翁某,女,1982625日生,汉族,姜堰市人。

    住:江苏省姜堰市顾高镇野田村。

身份证号:321284198206252X2X   系蒋某之妻子。

申请事项

请求对涉嫌猥亵儿童一案的犯罪嫌疑人蒋某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蒋某因涉嫌猥亵儿童一案,于20176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

   第一,蒋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这次因一时糊涂涉嫌犯罪,但是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取得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谅解。  

   第二,蒋某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家庭关系,平时蒋某特别关心被害人,象对待自己的亲生女儿一样照顾被害人,家庭关系相处比较融洽。

   第三,蒋某在报警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愿意吸取教训,重新做人,故对其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的必要性。

综合上述意见,为了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友好相处,建议贵院对蒋某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申请人保证监督蒋某遵守法规,配合司法机关办案,诚望批准为感。

此致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翁某

                   2017714

[办案结果]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于201771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蒋某予以取保候审。

[本文由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陈建新
陈建新律师 入驻13 近期帮助过:1056 积分:504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陈建新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陈建新律师电话(1318250055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18250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