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某销售的部分药品,属于人为推定的假药,沒有给
任何一个患者造成健康损害,本案侵犯的客体主要不是人体健康,而是国家药品的监管秩序。因此,被告人程某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程某系常州XX有限公司会计,有正当职业。其在淘宝网上销售进口药品,系业余时间搞的副业,并不是专门的以销售进口药品为主业;其主观认识上并不知道销售进口药品是违法犯罪行为,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即“假想不犯罪”,以致走上犯罪道路,系初犯和偶尔犯罪,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所犯的罪行,系坦白,具有良好的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程某愿意退出非法所得,并愿意缴纳罚金,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程某的上述量刑情节,贯彻“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以挽救教育为主,给被告人程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原创: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