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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缓刑十个月

2018年07月16日 | 发布者:陈建新 | 点击:57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被告人程某于2017年1月至3月期间,在淘宝网“迷你安心”店铺,向李某、王某等人销售日本感冒药共计7盒,得款人民币582元,抓获时大部分药品在家末销售,程某涉嫌销售假药罪。[辩护意见]:...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程某于20171月至3月期间,在淘宝网“迷你安心”店铺,向李某、王某等人销售日本感冒药共计7盒,得款人民币582元,抓获时大部分药品在家末销售,程某涉嫌销售假药罪。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程某销售的假药,属于按假药论处的假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假药。这种假药比真正意义上的假药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院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个实际情况,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假药分为两种:一种是真正的假药,即“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另一种是“按假药论处”的假药,即“药品是真的,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本案被告人程某销售的是进口药品,因为沒有进口药品的批准文号,所以按照假药论处。但该假药只是未经批准而进口销售其药效则真实可靠,这一事实由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相印证。故此假药有别于那些掺杂充假的真正假药并且涉案药品大部分尚在家中没有出售,只有少量销售出去,其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不是很严重,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1. 被告人程某销售的部分药品,属于人为推定的假药,沒有给

    任何一个患者造成健康损害,本案侵犯的客体主要不是人体健康,而是国家药品的监管秩序因此,被告人程某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系常州XX有限公司会计,有正当职业。其在淘宝网上销售进口药品,系业余时间搞的副业,并不是专门的以销售进口药品为主业;其主观认识上并不知道销售进口药品是违法犯罪行为,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即“假想不犯罪”,以致走上犯罪道路系初犯和偶尔犯罪,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所犯的罪行,系坦白具有良好的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愿意退出非法所得,并愿意缴纳罚金,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程某的上述量刑情节,贯彻“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以挽救教育为主给被告人程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原创: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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