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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聚众斗殴罪, 成功辩护判处缓刑

2018年02月02日 | 发布者:陈建新 | 点击:80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2017年3月9日王某因琐事被高某殴打后心中不服,遂告知李某要求帮忙,并由李某联系高某进行约架。2017年3月10日李某又纠集张某、沈某等人并事先准备了PPR塑料管作为斗殴工具,与高某纠...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39日王某因琐事被高某殴打后心中不服,遂告知李某要求帮忙,并由李某联系高某进行约架。2017310日李某又纠集张某、沈某等人并事先准备了PPR塑料管作为斗殴工具,与高某纠集的一帮人发生持械互殴,导致菫某之伤为轻微伤。201754日李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逮捕。

[辩护意见]

一、 本案因王某与高某发生纠纷被殴打后,王某心中不服气,

想找人报复,遂联系李某帮忙。于是李某又纠集张某、沈某等人,与高某纠集的一伙人在常州市武进区今创路壹号花园餐厅附近进行互殴,致董某轻微伤。被告人李某由于年轻气盛,又与王某是关系比较好的同学,当王某求助他帮忙打架时,碍于同学情面,讲究哥们义气,法制意识淡薄,大脑简单,对事物好坏不加以辨别,一时冲动,从而走上犯罪道路。通过教育,被告人李某对此冲动行为非常后悔,愿意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二、 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

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等人虽然持PPR管参与聚众斗殴,致董某轻微伤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菫某也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也是不法行为者,不属于被害人范围,菫某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李某等人聚众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某系常州刘国钧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交通工程系的在校学生, 极有挽救的必要性。李某在校期间团结同学, 乐于助人,无违纪违法行为。希望法庭给予李阳宽大处理,使其重新回到学校,继续完成学业,拿到毕业文凭,便于今后进入社会寻找工作,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较好统一。

五、被告人李某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犯罪是初犯,因一时糊涂犯下了错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本质并非特别恶劣,具有挽救改造的希望。如果对李某判处缓刑,其学校、村委愿意帮助监督他进行社区矫正,希望法庭酌定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辩护意见,请求法庭贯彻“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给予李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减轻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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