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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引发故意伤害, 陆某被判刑八个月.

2017年11月11日 | 发布者:陈建新 | 点击:73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2016年8月20日15时左右,陆某与王某因邻里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揪打。在揪打过程中,陆某用拳头殴打王某面部,致王某门牙缺失,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陆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82015时左右, 陆某与王某因邻里琐事发生纠纷, 后双方发生揪打。在揪打过程中,陆某用拳头殴打王某面部,致王某门牙缺失,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陆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辩护意见]

一、 本案被告人陆某与被害人王某系邻居关系,双方家庭之间原来就存在积怨。20167月中旬陆某与王某丈夫吴某发生的“破瓷片”纠纷本来已经平息,但是,王某与其女儿又于2016820日下午4时左右突然闯入陆某家中,质问起“破瓷片”之事,重新挑起事端。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吴某首先动手朝陆某胸口打了一拳,并将陆某拖到后门口场地上,与王某一起继续纠缠殴打陆某, 进一步激化了矛盾的发展, 在双方冲突过程中造成了伤害后果。因此本案被害人王某及其家属首先挑起事端,引发冲突,继而发生轻伤害案件,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御的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陆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 由于被告人陆某本来患有心脏病并动过手术,当其胸口突然遭到吴某的拳打心脏病复发和王某牢牢抓住其衣服纠缠不放的时候,陆某来不及采取合法的报警等救济方式,出于自卫的本能,为了摆脱被害人王某的纠缠和冲突过程中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因此,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与社会上性质恶劣的暴力性伤害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陆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在社会上一贯表现较好。这次因邻居琐事纠纷引发,事出有因,主观上沒有恶意伤害目的,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陆某能自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

    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本案发生后,被告人陆某家属愿意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由于被害人不愿意协调赔偿事宜,致使赔偿未能达成协议,故被告人陆某主观上仍具有较好的悔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陆某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起因、情节、认罪态度综合考量,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陆某一个改过的机会,对被告人陆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一、 被告人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二、 被告人陆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10653元。

[办案体会]

       由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不追究致害人的刑事责任,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相反,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和解,被害人坚决要求追究致害人刑事责任的,则要进入刑事程序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因此,本案发生后,相关司法部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陆某家属愿意补偿被害人王某810万元以求得谅解;但是被害人王某坚决要求陆某吃官司,不同意调解。无奈,陆某故意伤害案进入刑事程序,审判时被害人王某又要求陆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10081元,最后法院判决陆某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王某10653元。结果两败俱伤,既伤和气,又损失名誉和利益,并且不利于相邻关系的改善,实属遗憾。俗话说得好:“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心平气和”。这难道不应该引起人们深思吗?

 [本文由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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