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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诈骗258万元, 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17年09月26日 | 发布者:陈建新 | 点击:73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被害人刘某曾经购买过陕西长江石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股。2008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余某单独或者伙同许某、高某,假扮陕西长江石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以公司上市...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害人刘某曾经购买过陕西长江石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股。200810月至20155月期间,被告人余某单独或者伙同许某、高某,假扮陕西长江石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以公司上市需要交纳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为由,多次骗得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58万元。

[辩护意见]

一、 在第一起诈骗案中,由于余某、许某、高某曾经是陕西长江石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同事公司解散后,首先许某主动找到余某等人商议诈骗事宜,并提供被害人刘信息资料和电话,指使余某一起实施诈骗虽然某积极参与诈骗,但所起作用相对同案犯而言较小一点,建议酌情从轻处罚。

二、 第二诈骗案中,余某主观上本来不想再实施诈骗了,但由于高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被害人刘某不信任高某,只相信余某。无奈高某只得求助余某帮助,余某出于同事情面,讲究朋友义气,高某实施诈骗提供了帮助,致使诈骗成功。虽然余某积极参加诈骗,但余某是被动要求帮助参与的,主观恶性较小,建议酌情从轻处罚。

三、 第三诈骗中,余某本来停止了诈骗行为,不再联系受害人刘某了。而刘某主动打电话给余某询问股票上市情况,主动要求打手续费给他。当时余某买了房屋和开饭店亏损,刚好手头缺,这时某主动要求给余某打钱,又起了余实施诈骗的念头使诈骗成功。被害人刘某过分相信天上掉馅饼,禁不住高利益的诱惑,对真实情况不多加考察,造成自己经济损失。被害人刘某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建议酌情减轻余某的责任。

四、 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许某、高某的真实姓名QQ、手机号码以及住址,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退一步讲即使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但余某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线索,促使公安机关及时迅速抓获同案犯,节省了时间精力,为本案的快速侦破起了一定的作用。建议酌情从轻处罚。

五、 被告人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六、 被告人余某家庭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综合上述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被告人余某的家庭状况以及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余某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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