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何XX为与被上诉人广德县桃州镇富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何XX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何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广德县桃州镇富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何XX申请撤回起诉亦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何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均由上诉人何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