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永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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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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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刘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贾永如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2日 9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5月24日,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刘XX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该契约约定的新华区泰安XX9-1-302房屋价款为15万元,后双方同意按22.6万元办理交易手续。该《房地产买卖契约》已经成立、生效并已实际履行,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刘XX于2011年5月25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刘XX取得了新华区泰安XX9-1-302的房产证。申请人主张经司法鉴定刘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2015年11月17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只能说明在2015年8月左右刘XX的精神状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XX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在2011年5月24日刘XX与刘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刘X作为刘XX法定监护人依据2015年11月17日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要求确认2011年5月24日刘XX与刘XX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刘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XX的再审申请。

贾永如,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2010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本人办案认真负责,崇尚完美,力求维护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