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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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求职时假造简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张红霞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792人看过

案情介绍

罗某在简历中虚构学历与工作经历信息,借此通过某信息技术公司考核,于2016年11月入职该公司,试用期为6个月。罗某本人签署的录用条件确认书显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包括: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内容有虚假或有隐瞒的(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教育经历、体检证明材料等)。2017年3月,某信息技术公司以罗某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情形为由,与罗某解除劳动合同。罗某认为,其工作状态良好,符合录用条件,某信息技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由于罗某对求职过程中简历造假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经二审法院查明,罗某在入职时存在学历造假、编造工作经历的事实,因此认定某信息技术公司与罗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律师点评

劳动者凭借假学历、假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属于欺诈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某信息技术公司在录用条件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内容有虚假或隐瞒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罗某存在学历造假以及编造工作经历的行为,某信息技术公司主张与罗某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予以认可。

诚实守信作为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劳动合同的建立时、履行中,甚至终止后。招聘和求职应聘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不能以“骗”的方式蒙混过关,否则必将适得其反。对于劳动者而言,求职应聘过程中,应当保证简历信息真实,就学历和工作经历等招聘要求中着重强调的信息尤其值得注意,要纠正先夸大其词或者虚构事实人职,事后再弥补的侥幸心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招聘过程中应当明确录用条件,待遇、岗位要求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当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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