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是指死亡人员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无法确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无名氏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后,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呢?
首先,无名氏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单位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理论界观点不一,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致。但上述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有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及组织无权取得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侵权人在没有确定无名氏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单位支付了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对于无名氏死者案件中侵权人向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等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的做法,因其自身没有法律依据,侵权人转而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另外,对商业三者险而言,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即只有“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才是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而言,其本不应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赔偿责任,即其支付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款项并非其“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因此,其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依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发生无名氏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后,在未确定受害人近亲属及非爱害人近亲属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