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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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公开信

发布者:张忠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569人看过

致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公开信

   自2009年4月1日开始,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开始实行,同时,一项争议不断民众深恶痛绝的规定也寿终正寝,即因特殊原因长时间没有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而造成“天价滞纳金”的现象将成为历史,这无疑是顺应了民意顺应了社会潮流,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体现了公平与正义,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值得肯定,在这里社会民众也会对公安部的具体作为表示支持与赞扬。

   公安部因为顺应民意顺应社会潮流修改了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的规定,但同样的“天价滞纳金”现象依然存在,通信资费高额的滞纳金依然忘我的在收取着,“原邮电部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印发的邮电部〔一九九八〕一百二十五号《关于调整电信资费滞纳金标准的通知》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用户超过规定期限未付电信费用的,电信企业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每天按用户所欠费用款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这样的规定以行政文件的具体行政规定,来对广大的通信用户进行行政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行政处罚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

首先,该规定“电信企业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这样的规定是没有行政法的依据的,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上位法的具体规定,必须依法行政,显然这一规定没有行政法律基础。而且,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的具体规定,也违反民事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两年以后甚至更长时间里通信企业仍能依据这样的霸王规定,恶意的搜刮民众的腰包。

   其次,每天按用户所欠费用款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的规定,也没有上限,既无时间上的限制,也无金额上的限制,依据这样的规定,通信企业不知获得了多少暴利。而且,这样的滞纳金的规定也明显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相当于实际损失,而实际上通信企业的实际损失是多少,最多也就是欠费的金额了,而滞纳金却可以比欠费金额高几倍甚至几十倍,这样的规定,明显是违法的规定,是早应该终止或修改的规定。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邮电部的具体规定是没有法律基础没有行政法依据的,也是违反民事法律、合同法的具体规定的,在这里,特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一个公民的要求,希望工业和信息化部回归到依法行政的路上来,站在社会公平、正义、合理、合法的角度上,修正这个错误的违反的具体规定,顺应民意顺应社会潮流,也为依法行政,为社会和谐,做出一些具体的实事。

   公安部修正了自己的规定,强烈的呼吁,工业和信息化部也能做到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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