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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农业户口,什么情况下可以按城市户口标准赔偿

发布者:祁金波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3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8年,被告周某驾驶小型轿车至某地时与原告杨某的电动车碰撞,造成原告杨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被告周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原告杨某认为自己虽系农业户口,但其常年在城市务工,认为应该按照城市户口赔偿,但被告周某、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杨某系农业户口应按农村户口赔偿,三方就赔偿标准问题产生争议,虽产生本诉讼。

  原告杨某经司法鉴定:1、构成十级伤残;2、误工期限12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60日。

  原告起诉被告周某赔偿损失:1、伤残赔偿金;2、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

  原告杨某为证明其损失按城市标准赔偿,提供了一、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常年在外务工。二、申请两个工友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多年来一直在城市从事钢筋加工工作。三、原告提供了多年来的记工簿(每个工地做多少工的详细记载)。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原告杨某事发前不以传统的农村土地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故原告的损失可以参照城镇标准予以赔偿。

承办律师点评:由于按农村标准赔偿与按城镇标准赔偿的赔偿金差额巨大,关系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院的《解释》提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概念,改变了单纯以户籍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做法。该《解释》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划分,不仅是顺应当前我国人口流动和农村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权衡之计,也是将来实现同命同价的必经之路。

律师建议:属以下情形之一,均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收集相应的证据。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7、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大部分居民已转为非农业户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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