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这样的情况:医疗损害发生后,患者一方与院方经协商并达成了协议,约定了赔偿金额并履行了协议,但其后患者一方又将医院诉至法院。
对此类纠纷,法律上的处理应该把握以下几个重点:
一、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通过自行协商,对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这是医患双方当事人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和公平原则对解决医疗纠纷订立的合同,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体现。我国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就是要给予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利,鼓励和保障民事主体自由地从事各种市场活动。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受到法律所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医患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是医疗纠纷解决办法的首选途径。
二、医院一方无权剥夺患者一方及其家属的诉讼权利
医患双方虽然签订了协议,但院方无法制约患者或其家属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协议如果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是可以撤销的。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既然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当然也可以撤销。至于法院是否支持,这是起诉后法院的实体审查问题。
当然,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在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医远一方企望通过协议的形式去制止患者起诉是不现实的,在协议书上“不得起诉”之类的条款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三、医患达成协议后因患者反悔引发诉讼的是合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
1、患者一方不能提起侵权之诉,只能提起合同之诉
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是一种民事合同,这一协议的建立消灭了医患之间原来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原有的侵权事实起到了终止作用,同时对因医疗过错造成的侵权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达成合意。故此类诉讼存在责任竟合,此时患者方不再存在责任竟合下的选择权,只能就该协议书提起合同之诉,而不能提起侵权之诉,不能再行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适用一般举证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此类诉讼案属于合同纠纷而非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故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如果认为双方已经生效的协议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或者受到胁迫、欺诈,应对自己的主张予以举证。如原告举证不能,法院就可能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为医疗机构在应诉时重点应当证明双方签订之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
一般来说,此类诉讼患者一方举证比较困难,最好是申请鉴定。如果鉴定为医疗事故,按照条例可获得的赔偿远远超过协议约定的数额,则可证明原告主张撤销的理由存在。
3、患者一方推翻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是1年
对于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法律上有时间限制,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也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中国民事立法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
(2)《合同法》第55条规定,对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显的不同。由于《民法通则意见》是针对一般民事行为的撤销所作的规定,而《合同法》第55条是针对民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所作的特殊规定,《合同法》作为特别法,应优先于《民法通则意见》的适用。
所以,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签订的协议的除斥期间是1年。
患者一方如果觉得协议不公平,应在一年内起诉,否则丧失民事权利。
如果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在签订协议一年以后反悔诉至法院,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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