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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争议调解申请书

发布者:胡春才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医疗纠纷 |10240人看过

医疗损害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曹**,女,汉族。住址:湖南省****自治县**乡*8坡村***组18号。身份证号码:433***1973**2416**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长沙市长岛路6号香格里嘉园商务楼5楼。电话:0731-84587500,13975895010

申请人与******医院因医疗损害事故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申请行政调解。

申请事项:

一、请求确认******医院对患者杨**的治疗构成医疗损害。

二、要求******医院赔偿申请人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耗抚慰金及死亡补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0万元。

事实与理由:

患者杨**因右小腿肿块反复复发,于2013年7月15日到******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其右小腿肿块为神经纤维瘤。在医生的反复建议和强烈劝告下,患者杨**同意接受手术治疗。2013年7月17日,医生对患者杨**施行了右小腿肿块切开活检术。术后快速病检显示为纤维组织源性肿瘤。2013年7月23日,******医院医生对患者杨*8施行了右下肢神经血管探查及右大腿中段截肢术。谁知术后病人出现脑溢血、肺梗阻,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患者杨**的死亡完全是由******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所造成,院方应对此起医疗损害事故承担完全责任。具体来说,******医院在此次医疗损害事故存在以下过错:

一、在对患者杨**施行截肢手术后,院方对患者的治疗和护理未予充分重视,当患者伤口出现流血症状时,没有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医疗损害的扩大,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2013年7月23日,******医院医生对患者杨**施行了右下肢神经血管探查及右大腿中段截肢术。手术记录显示:“术中麻醉满意,患者生命体征平稳,手术顺利,出血量约200ml,术后安返病房。”手术后医生也对患者家属说手术非常成功。术后返回病房治疗护理期间,院方不停催促病房回家调养,家属因担心路程遥远,引发感染,拒绝了院方催促病人出院的要求。在此期间,医院对患者发了一点消肿、接骨的药,用药为接骨七里胶囊、迈之灵片。术后第12天开始拆线,期间发现纱布上有血污,患者家属对此非常担心,要求医生采取有效医疗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然而医生仅仅是做了抽血化验之类的例行检查,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拆线后第三天,家属陪同患者上厕所,患者说头晕,家属马上喊别人帮忙,在他人帮助人将患者放于床上。此后,旁人叫来了医生,医生发现问题严重,这才将患者送重症病房救治。此后患者一直昏迷不醒,直至死亡。

在此过程中,院方存在一系列过失:首先,在患者手术后,早早要求患者出院回家调养,对患者的术后护理未予重视,是对患者生命健康不负责任的表现;其次,在术后的治疗、护理期间,院方未对患者的身体进行全面的检查,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术后并发症的发生,所用药物也只是两种常用药物;第三,拆线后发现患者伤口留血后,仅仅做了一些例行检查,未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二、院方在对患者杨**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悲剧发生。

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院方作为知名的医疗机构,对于患者杨**截肢手术后的出血等症状有预见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责任,也有预见能力,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如果院方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最终的危害结果。院方的意外事件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将此次医疗损害事故简单地说成是意外事件是逃避责任的表现。

院方的疏忽大意还体现在草率决定采用手术治疗方案。患者杨**的疾病,有药物治疗和手术治疗两种方案,院方未经充分论证,就决定采用手术治疗方案,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虽然家属同意接受手术治疗并签字,但这种同意和签字是在医生的反复劝说下完成的,而且,患者家属之所以同意施行右大腿中段截肢术,实际上当时是没有选择的选择,由不得自己选择,因为当时是在右下肢神经血管探查手术进行过程当中,医生临时提出实行右大腿中段截肢术,实际上是在一个手术进行当中临时增加另一个手术。手术进行中临时提出要增加另外的手术,也体现了院方手术前准备工作的缺陷与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家属慌乱、无奈之下不得已同意截肢手术。

院方的这种疏忽大意还体现在手术后早早要求患者出院回家调养,体现在术后未对患者进行有效的身体检查,体现在发现患者伤口留血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三、院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杨**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患者杨**因右小腿肿块复发,于2013年7月15日到******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的入院记录显示,入院时患者体格检查的结果是,各项指标都比较正常。经检查,患者为右脚良性纤维肿瘤。可以肯定的是,患者在入院之时,没有生命危险。这样一个良性肿瘤、没有生命危险、身体各项指标都属正常的病人,在经过******医院的治疗、护理后,在短短的一二十天内就撒手尘寰。患者的死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里面的因果关系明眼人一看就知道。

四、******医院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就医疗机构的法定免责事由作了专门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治疗。”

由上可见,在患者杨**医疗损害事故中,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确认******医院对患者杨**的治疗构成医疗损害,要求******医院赔偿申请人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耗抚慰金及死亡补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0万元。

此致

长沙市**区卫生局

申请人:曹**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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