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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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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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书

发布者:胡春才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10110人看过

取保候审保证书

保证人:贺**,女,汉族,湖南**人,19**年**月2*日出生,系被保证人欧**之妻。住址:湖南省**县***镇。单位:长沙****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43012419****2*5***

联系电话:1**7512****

被保证人:欧**,男,汉族,湖南**人,现年2*岁,系申请人贺*8丈夫,因涉嫌**罪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保证事项

保证人自愿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欧**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来规定:一、保证遵纪守法;二、不逃避侦查和审判,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三、随时听候司法机关的传唤,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保证人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保证人:贺**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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