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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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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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土地征收拆迁纠纷

发布者:胡春才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2414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告: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长沙市**区**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男,汉族,住长沙市**区**花园。

被告:欧**,女,汉族,长沙市**区**花园。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自行拆除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

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5**号文件批准,长沙市**区**街道**村范围内集体土地17.0176公顷被征用作为****基地项目用地(本次腾地面积10.7864公顷)。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年*月30日发布了[20**]第0**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规定了具体征地范围及期限;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于20**年*月24日及20**年8月2*日核发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给被告,被告则须拆除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完成腾地工作。

协议签定后,原告及时将征地补偿安置款项提存到位,但被告违反协议的约定,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拒绝拆除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原告遂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予以专户储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

目前,该宗地的拆迁腾地工作已近尾声,但被告一直不配合拆迁,在签定了拆迁补偿协议后仍拒不搬离征地范围,不履行征地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严重影响了该项目按期拆迁腾地。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长沙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

2009年11月2日

附:证据目录

一、证明诉讼主体的证据

1、被告身份信息

2、原告身份证明资料

二、证明房屋发生拆迁法律事实的证据

1、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公告

3、房屋面积测量报告

4、补偿协议书

5、补偿款提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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