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广主任律师

  • 执业资质:1120020**********

  • 执业机构: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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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住重点,运用法律,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者:王志广主任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13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于20197月接手该案,基本案情是:20176月XX公司与力新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委托力新公司制定了《除尘设备技术方案》;9月与XX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XX公司向XX公司购买一台按力新公司设计标准的除尘防爆设备,价款40万元,预付60%,发货前付款至80%,安装完毕验收合格支付剩余20%。合同生效后XX公司至发货前已付款60%即24万元,9月中旬安装完毕,但未能提供验收合格报告及合格证。使用中发现该设备在严重质量问题完全起不到过滤环保及防爆效果;20179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该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对该设备采取断电措施,又于201811月认定该设备为不合格产品。因此给XX公司正常生产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为此,XX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XX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XX公司拆走除尘防爆设备,返还已给付的合同价款24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开庭审理中被告方以超过诉讼时效、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未提出异议等等理由予以抗辩,本律师则通过运用充分证据,运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一一予以驳斥,最终法院作出(2019)津0110民初8547号判决,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被告拆走设备,返还24万元,并赔偿损失1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第三中级法院作出(2020)津03民终33398号判决书,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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