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7月一天,赵X将自己的宝马牌小轿车借与孙X
办事,其间孙X酒后驾车追尾其他车辆,造成宝马车严重损坏。赵X接到孙X告知后立即报警报险,后保险公司予以理赔23万余元。2019年10月保险公司怀疑孙X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理赔范围遂向天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报警,分局于2019年11月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对赵X、孙X刑事拘留。
本律师接受赵X亲属委托后,会见赵X并查阅案卷资料了解案情,根据刑法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交通安全法的酒驾构成要素以及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结合案情进行细致研判,发现该案2019年7月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2同年10月报案,而报案时没有提出孙X发肇事时血液中酒精含量,全部案卷材料中也没有对孙X肇事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记载;这就说明案件全部证据不能证明孙X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酒驾标准,同样不能证明孙X事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不予理赔的标准;如果不能对上述事实加以证明,保险公司就应当理赔,而且不能对赵X以保险诈骗定罪判刑,最终公安机关撤回津青公诉字(2020)10175号起诉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