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熟练运用刑法原理及相关法条
成功辩护达到最佳效果
被告人:廖某,男,40岁,天津市人。
被告人:余某,男,36岁,天津市人。
上述二被告人因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于2015年4月被刑拘,后被逮捕。
余某亲属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委托本律师为余石辩护并提供法律帮助。
2016年3月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对余石提起公诉;同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的量刑建议。
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主要是:2014年3、4月份,廖波伙同余石合同诈骗17.5万元;2014年3月至6月,在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套现18万元;还在兴业银行骗取旅游贷款3万元。2015年12月,贷款诈骗14.2万元。
二人犯罪所得共计52.7万元,大部得款由廖波占有使用。
法院开庭审理中,本律师熟练运用刑法原理及相关法条,从犯罪构成要件到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全方位多方面对起诉书对余石犯罪的定性提出质疑及反驳,起诉书认定的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缺乏法律依据,明确提出余石之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
同时,通过对余某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得款数额,结合归案后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明确提出应当依法对余某减轻处罚。
法院开庭中,本律师以多年丰富经验及庭审驾驭能力,在法庭调查、质证及法庭辩论中熟练运用法条及诉讼技巧;法官最终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余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并以诈骗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罚金5万元;对廖某则以诈骗罪判处11年2个月,罚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