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最近,又成功辩护一起刑事案件。
首先,经过努力和协调,使被告人刑期降到最低。
林某酒后欲对陈女进行强奸,因酒后生理不适未能得逞,随又对陈女进行猥亵。后陈女报警,林某被抓获。
按照刑法第239条规定,对林某的强奸未遂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阅卷及会见被告人林某发现,虽然本案属于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但被告人没有明显的使用威胁暴力手段,没有事先预谋属于临时起意,而且毕竟是酒后自控力下降,还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的情节。于是,本律师主动与公检法办案人员交换和沟通意见。最终,被告人的多个从轻情节被法庭认定,对林某依法减轻处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及亲属十分满意。
其二,成功避免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发生。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为达到被告人不判刑,少判刑的目的,多次找受害人“和解”,要求其到办案机关撤回控告;由于家属不懂法,急于求成,不断向受害人施加压力,甚至有“威胁”意味,导致适得其反,被害人不堪压力,将此情况报告办案机关并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本律师得知后,立即制止了家属的上述鲁莽行为。并且顺势而为,第一时间找到案件主办人员,要求办案机关主持民事和解,最终,被害人得到一定经济补偿,出具了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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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合伙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