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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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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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酒席不等于结婚

发布者:石楠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355人看过

【案情简介】

   小李(男)和小王(女)打工相识,又恰是老乡,家长们看两人年龄相仿,情投意合,于是打算结为亲家,便在村里摆了酒席,举行婚礼,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两年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小王去法院起诉离婚,却被告知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小王很是不解,她认为双方已经摆了酒席,亲戚朋友都也知道,怎么会是同居关系呢?

【法律问题】

   没有领取结婚证,办了酒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

   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而传统的“摆酒”代表着你向你的社会关系宣告你们的婚姻关系,得到祝福的同时意味着婚姻关系得到社会关系的认可。但是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因此,小李和小王虽然举行了传统的结婚仪式,办了酒席,但他们仍未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

【法条链接】

   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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