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正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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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阶段时间是否为服刑时间

发布者:卢正康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294人看过

留所服刑执行方式在对罪犯改造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弥补了监狱改造机关司法资源的不足,节约了在罪犯交付执行活动中的人力和财力,为罪犯家属探视及感化教育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留所服刑的范围扩大化、甚至出现违法留服,增加了看守所的负担;二是看守所忽视对留所服刑罪犯的严格管理,利用罪犯管理罪犯,造成看守所通风漏气、传递信件,混关混押,甚至形成牢头狱霸,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对已决犯的教育改造。

1、尽管保候审期限十二个月期满后必须变更强制措施,但是并不一定要收监,如果收监则意味着法院将会判决实刑;

2、取保阶段的时间,未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故不能折抵服刑时间;

3、法院宣判时间不定,一般不会太久。

相关法律知识:

留所服刑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

1、审判机关迟延执行罪犯的留所问题。

某些罪犯在判决生效后,余刑在1年以上,但由于法院迟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导致该类罪犯的余刑在一年以下,造成不适当的留所服刑。

2、看守所不愿交付执行罪犯的留所问题。

余刑在一年以上经济条件较好的已决犯,因在看守所高消费,看守所处于经济效益考虑,不愿交付执行或为了照顾关系而不交付执行,造成留所服刑。

3、劳改机关拒收罪犯的留所问题。劳改机关为追求企业效益而对看守所送交的老弱病残罪犯拒收,造成违法留所服刑。

4、罪犯钻法律空子留所服刑。

余刑在一年以上另几个月的罪犯,一审后上诉,待二审有结果时,余刑已不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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