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利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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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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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适用条件

发布者:冯利全律师|时间:2016年06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464人看过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可见缓刑的基本条件是轻罪案件。
  由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是一个很难确定的定义,不同的法官认知不同,因此虽然辩护律师可在庭审中提出要求适用缓刑,但除少数如未成年或残疾人轻罪案外,很难就案件本身来判断缓刑是否会被获准,也因此,看上去差不多性质、情节的案件,有的缓刑,有的实刑,完全是正常的。
  对于轻罪案件,辩护律师可从案件情节(罪前、罪中、罪后等各因素),被告人状况等等多途径为被告人争取缓刑。
  个别看上去重罪案件,经过努力仍可争取缓刑。本律师2003年参与代理一起上海闵行区的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最终法院判决缓刑。
  刑法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司法实践中对数罪并罚案件,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等案件,从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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