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湘0981民初577号
原告:A,男,1991年9月2日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A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收调解、执行标的款物、代为签名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省XX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A,女,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A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与C、被告D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E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A与被告B系恋爱关系,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以生病住院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以微信转账、邮储汇款等方式借给被告52300元,被告承诺待工资发下来后归还借款,故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条,现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酿成纠纷,
被告A辩称,只同意返还32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原系恋爱关系,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以微信转账、邮储汇款等方式借给被告52300元,后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酿成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A偿还原告B人民币32000元,于2017年6月9日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54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夏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