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诉益阳市XX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290号
原告A,男,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市XX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X(XX酒店9楼),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A诉被告益阳市XX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皮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