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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益阳市XX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0-06-25
2020年06月25日 | 发布者:石兰轩 | 点击:25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诉益阳市XX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290号原告A,男,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律师观点分析

A诉益阳市XX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290号
原告A,男,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市XX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X(XX酒店9楼),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A诉被告益阳市XX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皮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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