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王女士双方在婚前一同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按揭购买了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300万,婚后双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李先生于婚前支付房屋首付90万元。现剩余按揭贷款本金120万元未还。双方确认房屋现价值为350万元。现因双方感情不和,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庭审中,男方主张涉案房屋应归他所有,首付款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归他一人所有,男方仅应就二人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向女支付折价款。女方主张涉案房屋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
任聪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既然涉案房屋系男女双方共同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那包含首付款部分的涉案房屋物权已通过物权登记转化为夫妻共同共有。因此,涉案房屋已经作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一方主张产权的,偿还剩余房贷,同时给对方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