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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与已故配偶参加房改,婚后支付余款,去世后该房该如何继承?

2022年01月23日 | 发布者:任聪芬 | 点击:117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案情简介:李某与周某系原配夫妻,1988年李某夫妇参与李某单位集资建房,分得房屋一套,1997年妻子去世,次年李某与赵某某再婚(双方均已退休,双方子女均已成年),2000年李某与周某(已故)参加济...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李某与周某系原配夫妻,1988年李某夫妇参与李某单位集资建房,分得房屋一套,1997年妻子去世,次年李某与赵某某再婚(双方均已退休,双方子女均已成年),2000年李某与周某(已故)参加济南市房改,享受工龄折扣优惠56632元后李某实际支付34578元以成本价91210元购买该房,2001年取得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2017年赵某、李某先后去世。李与周有三个子女,赵某有三个子女。对于李某名下的房产,该如何继承?

二、案件的焦点:涉案房产是李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的个人财产?李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院裁判:原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系李某与赵某再婚期间支付房款购房并取得产权,虽登记在李某名下,属于李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据此作出分割的判决。李某的三个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院。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仍作出了与原一审同样的判决。李某的三个子女再次上诉,二审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房产其产权虽在李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该房产系李某施用工龄与已故配偶周某生前工龄优惠购买的房改房。根据我国房改政策,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每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由此可见,房改房的福利性是以家庭为单位享受的,因涉案房产购买时使用的是李某前配偶周某的工龄应当认为改房是出售给李某和周某的。虽然该房改房不能认定为李某和周某的共同财产,但根据房改政策,也不能认定为李某和赵某的共同财产。李某和赵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但涉案房产自1987年开始集资建房,1988年交付使用。居民购买现有住房(集资建房)申请表的申请人为李某与周某,二人使用了李某和周某两人的工龄折扣优惠,共计56632.52元。故工龄折扣所对应的财产权益应当认定为李某个人财产。李某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出资所对应的财产权益,应当认定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的个人财产和他继承赵某的遗产四分之上份额占涉案房产的81.045%在他去世后由李某的三个子女继承,赵某的遗产18.955%由赵某的三个子女和李某共同继承。涉案房屋评估价为283.71万元。二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为李某2享有涉案房屋的产权,给李某1、李某3折价补偿81.13万元,给赵某的三个子女各折价补偿13.44万元。案号(2020)鲁01民初467号

四、律师观点和法律依据。本案中,本律师代理李某1,本律师认为:房改房出售对象仅限于特定对象,不具有房改资格的人的实际出资在不符合赠与情形下应视为借款。不能仅以购房合同签订和交付房改购房款、颁发不动产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来判断,也不能仅以购房款实际出资者来判断房改房的产权归属。健在一方再婚后,其购买的房改房的权属的认定应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形来认定,关键要看购买房改房申请表上记载的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来确定。一种情形是再婚后夫妻共同参加的房改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再婚夫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房改、产权虽登记配偶一方名下的房屋,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7条即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情形是健在一方购买房改房时虽已再婚,但其申请参加房改时是其与已故配偶组成的家庭户为单位申请的,适用了已故配偶的包括工龄年内的各种优惠,则房改房的产权归健在一方与已故配偶共有。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北京高院解答》)该解答第6条承认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买房改房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本质上是已故配偶按照其工龄优惠折算的购房货币补贴在购房款中所占份额拥有相应的产权份额。从系统解释角度而言,北京高院的处理意见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7条即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衔接恰当,对于处理健在一方再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改房的权属认定问题亦是便于裁判,尤其是对健在一方再婚后去世引发的继承纠纷之解决大有裨益,即无遗嘱情况下,可将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财产价值进行折算后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分割时再进一步分出房改房剩余财产(再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部分)的一半为健在老人与再婚配偶共有,“健在一方”继承的已故配偶财产以及房改房析产后的财产可作为其个人财产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当然,若健在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使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改房的,则该房屋的产权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后老伴的子女无权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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