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小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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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好邻居超级商场、德庆县好邻居电器专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佘小莉|时间:2020年08月05日|2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XX民终84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德庆县好邻居超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德城镇朝阳XX***层, 经营者:A,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德庆县好邻居电器专柜,住所地德庆县, 经营者:A,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庆县XX(以下简称好邻居商场)、德庆县好邻居电器专柜(以下简称好邻居电器专柜)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XX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XX73民初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只需赔偿源德盛公司10000元,并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源德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好邻居电器专柜不知道销售的手机自拍杆是侵权产品,进货数量少,且已经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好邻居商场对此也完全不知情,也从来没有管理过好邻居电器专柜进货的商品,其仅是发包租赁专柜给好邻居电器专柜,请求法院判决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只需要支付1万元赔偿款, 源德盛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 2017年3月27日,源德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源德盛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手机自拍杆”产品的行为;2.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赔偿源德盛公司含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3.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源德盛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为ZL20142052××××.0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源德盛公司按时续缴专利年费,该专利目前仍在保护期内, 该权利要求书记载如下: 1.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2015年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权利要求2-13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源德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 2017年1月8日,源德盛公司委托代理人A在广东省韶州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随同下,来到位于德庆县××路××层招牌显示为“HAOLINJU(好邻居)”的店铺购买了六个自拍杆,以刷卡支付方式支付后当场取得了好邻居超级商场德庆店购物小票、盖有“德庆县好邻居简卓文具用品专柜”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发票及商户名为“德庆县好邻居电器专柜”的POS机签购单各一张,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及上述单据拍照后予以封存,同年2月6日,该公证处出具(2017)XX第876号公证书, 一审当庭拆封源德盛公司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内有自拍杆6支、好邻居超级商场德庆店购物小票、盖有“德庆县好邻居简卓文具用品专柜”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发票及商户名为“德庆县好邻居电器专柜”的POS机签购单各一张,购物小票显示,所购物品为6个自拍杆和购物袋,金额为242.6元;盖有“德庆县好邻居简卓文具用品专柜”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发票及商户名为“德庆县好邻居电器专柜”的POS机签购单显示支付金额为242.6元, 源德盛公司指控上述自拍杆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并随机取出一支作为技术比对的对象, 经查,被诉侵权产品均具备如下结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载物台的缺口及夹紧机构的折弯部内,不需要额外占用空间,将上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源德盛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源德盛公司提交公证费发票原件一份,金额为700元,其明确请求一审法院酌定含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另查明,德庆县好邻居超级商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零售食品及家用电器等;德庆县好邻居电器专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电脑及其配件、手机及配件等, 另,源德盛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是曾将德庆县好邻居简卓文具专柜列为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后向一审法院提出撤回对德庆县好邻居简卓文具专柜的诉请,一审法院已裁定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源德盛公司为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为ZL20142052××××.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源德盛公司明确主张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作为保护范围,但由于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该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限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故应将权利要求1、2记载的技术特征结合作为本案专利保护范围,将被诉侵权产品所实施的技术方案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均为自拍杆,均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该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该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伸缩杆的顶端,前述载物台设有一缺口,前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该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前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缺口及折弯部,故,被诉侵权产品所实施的技术方案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源德盛公司指控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关于销售行为,本案中,第一,涉案公证书显示源德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德庆县××路××层招牌显示为“HAOLINJU(好邻居)”的店铺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该地址与德庆县好邻居超级商场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的经营场所一致;第二,现场取得的商户名为“德庆县好邻居电器专柜”的POS机签购单;第三,德庆县好邻居超级商场在答辩状中的陈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达到“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民事证明标准,可据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由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销售,德庆县好邻居超级商场辩称其将柜台租赁给德庆县好邻居电器专柜经营,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德庆县好邻居超级商场与德庆县好邻居电器专柜共同实施了销售行为,关于许诺销售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源德盛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显示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实施了以上述方式作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公证保全所拍摄的现场照片亦未显示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在店铺橱窗或展柜中陈列了被诉侵权产品,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源德盛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存在制造被诉产品的行为,对其该项诉求亦以驳回, 三、关于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因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构成销售侵权,源德盛公司主张判令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立即停止侵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源德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或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的侵权获利,故无法据此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故,一审法院依法酌定本案赔偿数额,酌定赔偿数额时考虑如下因素:本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被诉侵权产品为自拍杆,本案专利在实现被诉侵权产品的市场利润时的贡献度;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实施销售侵权行为;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为个体工商户;源德盛公司为维权而支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及公证费用,且其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据此综合考虑,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0000元,源德盛公司所主张赔偿金额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德庆县好邻居超级商场、德庆县好邻居电器专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XX公司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为ZL20142052××××.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二、德庆县好邻居超级商场、德庆县好邻居电器专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XX公司含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0元;三、驳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德庆县好邻居超级商场、德庆县XX专柜共同负担1300元,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XX公司负担1000元,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源德盛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卢均,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的上诉请求、理由和源德盛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源德盛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因被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也没有可以参考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专利权的性质、本案专利在实现被诉侵权产品的市场利润时的贡献度、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的侵权行为及企业规模、源德盛公司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定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0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仅以其不知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侵权且销售额低主张一审判赔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好邻居商场、好邻居电器专柜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德庆县好邻居超级商场、德庆县XX专柜共同负担,德庆县好邻居超级商场、德庆县好邻居电器专柜已分别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0元,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喻 洁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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