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申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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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杀死一人如何量刑

发布者:卞申高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796人看过

多人杀死一人如何量刑


    关于被告人杨X不应核准死刑的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综合考量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证据,适用法律及其当事人家属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XXX是本案故意杀人共犯的顶级主犯,其畏罪自杀后,把处于次级主犯的被告人XX提级到顶级主犯的位置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当。

1、XXX是故意杀人、绑架犯罪的犯意提起者。被告人XX在外打工回家之后,在和XXX一起吃饭时,是XXX提出绑架超市老板,是XXX提出溺水杀死受害人的犯意;

2、XXX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指挥者。从踩点、借车以及借车未果后的绑架,以及溺水杀死受害人都是XXX组织、指挥实施的;

3、XXX是犯罪对象的选择者。对绑架并溺水杀死受害人、绑架超市老板的选择均由XXX决定;

4、XXX是作案工具的准备者。本案的作案工具、刀具、胶布、绳子都是XXX出钱购买,XXX是作案工具的准备者; 5、XXX是共同犯罪的赃款、赃物的控制者和支配者。作案赃款、赃物都交给了XXX,由XXX支配,XXX是赃款赃物的控制者、支配者;

6、X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大,XXX出资购买作案工具,指挥组织实施犯罪,在整个作案过程中XXX起主要作用;      

(1)、二审公诉人认同XXX是绑架犯罪的主犯。

  (2)、XXX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a、被告人xx故意杀人犯罪的实施过程分两个阶段:被告人杨洋和xxx用绳子没有把受害人勒死时,使用绳子勒死受害人的犯罪行为中止,此为第一个阶段。

     b、用绳子没有勒死受害人之后,XXX提出变更方式溺水杀死受害人,是XXX亲手杀死被害人,被告人学校起配合辅助作用。

   (3)、二审法庭调查时,被告人x坤明供述:a、xxx在实施绑架犯罪之前就说,绑架成功就杀害人质,证明xxx 早有杀人犯意。b、xxx当晚脱逃之后,自感罪孽深重购置农药自杀,在其自杀前告诉被告人xxx说他杀人了,自知罪不可恕才服毒自杀。

  (4)、在二审开庭时,被告人xx承认协助xxx架住受害人到河边,但否认与xxx共同将受害人溺水致其死亡。称其到河边之后,因其害怕转身,之后听到扑通一声,是xxx亲手杀死受害人。被告人杜xx距离受害人溺水现场距离较远,再加上夜间天黑,不可能看清被害人溺水死亡的现场情况。

纵观全案;xxx是故意杀人犯意的提起者,犯罪的组织、指挥者,犯罪对象和目标的选择者,作案工具的准备者,赃款、赃物的控制者。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用绳子没有勒死受害人之后,xxx不但没有停止杀死受害人的犯罪,而且是积极提出变更方式亲手溺水杀死受害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xxx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被告人xx明显较大,xxx是故意杀人共犯的顶级主犯。

在多人共同杀人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中,主犯之间的地位、作用看似相当,但是,根据各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存在进一步区分罪责大小的必要性。这既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要求,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其中一个共犯自杀之后,不能不分主次,就简单地判处另一共犯死刑。应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进一步准确确定罪责大小。一、二审法院在顶级主犯xxx畏罪自杀之后,直接把位于次级主犯的xx提及到顶级主犯位置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当,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依法不予核准被告人xx死刑。

  二、本案被告人xx 委托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同受害人亲属曾多次积极协商,虽然因其家庭经济困难而没能力支付高额赔偿款,但在一审法院,其家属已经交付法院8万元现金(后被退回),证明被告人xx 人性没有泯灭。

   被告人xx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其爷爷是食道癌,手术后靠食道插管进食,长期用药,靠低保维持基本生活。其父亲在农村耕种几亩农田,几间房屋至今没有安装门窗,用布帘挡风御寒,其家庭生活窘迫之状况难以想象。尽管如此,被告人xx还积极委托其亲属找受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多次进行协商,因其家属无力支付受害人亲属要求的赔偿金额而没有达成协议。虽然没有达成协议,但起码说明被告人xx人性没有泯灭,愿意赔偿悔过。

综上所述:1、xxx是共同故意杀人案的顶级主犯,其畏罪自杀后,把处于次级主犯的被告人xx提及到顶级主犯的位置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当。

   2、本案被告人xx积极委托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同受害人亲属多次协商,因对受害人家属要求数额无力赔偿而没能达成协议,说明其人性没有泯灭。被告人xx不属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告人xx死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彰显法律与人性的宽容。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辩护人:卞申高

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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