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申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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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杀死一人量刑辩护

发布者:卞申高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013人看过

案件描述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被告人及其家属,向受害人亲属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也希望,受害人能接受被告人亲属尽最大努力所给予的民事赔偿,而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被告人XX家属的委托,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开庭之前,我仔细查研了卷宗材料,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事实有一个较为详尽的了解。辩护人对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XXXX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XX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不持异议,但是,(XXXX)XXX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XX量刑不当。辩护人依据本案事实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人XX做量刑辩护。

多人共同杀人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主犯之间的地位、作用看似相当,但是,根据各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存在进一步区分罪责大小的必要性。这既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要求,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其中一个共犯自杀之后,不能不分主次,就简单地判处另一共犯死刑。应当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进一步准确确定其罪责的大小。

一、XXX是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者:

(1)、被告人XX的供述:我和XXX一边在看电视..........

第二次供述;在今年6月份的一天,俺朋友XX跟我说去绑架XX街上一个卖干鲜的,........

(2)、被告人XXX供述:在今年的五六月份的时候,俺庄的XXX给我打电话,说XX 有一个人很有钱,他想把那个人绑架了,.......

被告人XX和XXx的以上供述相互印证,证明XXx是故意杀人、绑架犯罪的犯意提起者。

二、XXX 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

(1)、被告人XX的供述:XX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宾馆去找他,我印象是1-10房间........

问;你们为啥把XX的车开到一边?答;XX说车停在那条小路上,把路堵了时间长了引起起别人的怀疑。。。

问;你们抢面包车的事有没有和别人谈过? 答;在我们抢面包车之前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

问;你们准备汽油干啥?答;Xx........

(2)、被告人XXx供述(第一次):2012年7月24日下午的时候我和XX、........

2012年7月24日晚上.......

问:XX为了绑架都准备了啥东西? ........

以上被告人XX和XXx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XXX是故意杀人、绑架犯罪的组织者。

三、XXX是共同犯罪的指挥者:

(1)、被告人XX供述:那天上午Xx说领我去XX 看看,意思就是去踩点.....

(2)、被告人Xxx供述:到了下午晚些时候,XXX就安排XX去XX 再看看XX的门市部。......

以上被告人XX、XXX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XXX是故意杀人、绑架犯罪的指挥者。

四、XXX是共同犯罪的犯罪对象的选择者:

(1)、被告人XX述:XX跟我说绑架的对象是XX街上........

(2)、被告人XXX供述:在今年的五六月份的时候,俺庄的XXX给我打电话,........

以上被告人XX和被告人XXX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XXX是故意杀人、绑架犯罪对象的选择者。

五、XXX是共同犯罪的犯罪工具的准备者:

(1)、被告人XX第一次供述;这时候XX就开着车,.......

(2)、被告人XXx供述:问:XX为了绑架都准备了啥东西? .......

(3)、被告XXx供述; 回到宾馆吃了午饭以后,.......

(4)XXX证词:.......

以上有被告人XX、被告人XXX、被告人XXX的供述和证人XX的证词相互印证,证明XXX是故意杀人、绑架犯罪作案工具的准备者。

六、X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大。

(1)、被告人XX第一次供述:.......

被告人XX供述;XX就开着车一直在后面跟着想寻找合适的机会下手绑架XX .......

(2)、被告XXX供述: XXX笔录2012年7月24日下午的时候我和XX.........

被告人XXX供述:......XX说死了。。。。

以上二被告人XX、XXx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在犯罪实施阶段,XXx直接按着受害人的头,浸在河水里致受害人死亡,其作用相对较大明显。

七、XXx是共同犯罪的赃款、赃物的控制者和支配者。

被告人XXX供述:........

被告人XX供述,.......

以上二被告XX、XXx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XXX对抢劫到的赃款、赃物具有实际的控制、支配权。

八、被告人XXx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1、公诉人同意XXx是绑架犯罪主犯的观点,对此不再赘述。

2、XXX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1)、被告人XX故意杀人犯罪的实施过程分两个阶段:被告人XX和XXx用绳子没有直接把受害人勒死时,使用绳子勒死受害人的犯罪行为中止,此为第一个阶段。

(2)、用绳子没有勒死受害人之后,XXX提出变更方式溺水杀死受害人(一审已经认定,XXX是第二个阶段犯意的提起者),在XXX和被告人XX把受害人驾到河水里之后,XXX亲手按住受害人的头,把受害人的头按在水里(受害人的后半身会自动向上撅起,被告人XX按住身子不让撅起)致受害人溺水死亡。XXx把受害人的头按在水里,是受害人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在这里,按头和按身子的作用明显不同,XXX按头是直接杀死受害人的结果发生,被告人XX按住受害人的身子则是帮助XXx杀死受害人的结果发生,XXX相对被告人XX而言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明显。

法庭调查时,公诉人认为被告人XX是故意杀人犯罪的犯意的提起者,起主要作用。忽略了在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存在两个阶段,即便是被告人XX在第一阶段所起主要作用,但是第一阶段在没有用绳子勒死受害人时已经终止。XXX是第二个阶段溺水杀死受害人犯意的提起者,并且,直接用手按着受害人头致受害人溺水死亡,所起作用相对被告人XXX 的作用明显较大。

3、法庭调查时,被告人XXX供述:(1)、XXX在实施绑架犯罪之前就说,绑架成功就杀害人质,证明XXX早有杀人犯意。(2)、XXX当晚脱逃之后,自感罪孽深重购置农药自杀,在自杀前告诉被告人XXX说他杀人了,自知不能活才服毒自杀。

纵观全案,XXX提出犯意,XXX组织实施,XXX指挥实施,XXX选择作案对象和目标,XXX出钱购买作案工具,XXX实际控制抢劫赃款、赃物。故意杀人犯罪中,在用绳子没有勒死受害人之后,XXX不但没有停止杀死受害人的犯罪,而且是积极提出变更方式溺水杀死受害人。在实施杀死受害人的行为时,亲手把受害人的头按在水里致受害人溺水死亡。在整个犯罪过程中,XXx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被告人XXX的地位和作用较大显而易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这种共同犯罪主犯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犯罪的提起者:在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认定主犯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看犯罪是由谁提出的。一般来说,犯罪的提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本案当中XXx是故意杀人、绑架犯罪的提起者。(2)犯罪的组织者(纠集者):在多个人参加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加者的主要程度并不完全相同,往往表现在主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犯罪的纠集者一般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本案中XXX是故意杀人犯罪的组织者(或者叫纠集者)。(3)犯罪的指挥者:在多个人参加的共同犯罪中,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往往是相互配合的,这就需要有人协调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行为,这种人在共同犯罪中充当指挥者的角色,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XXX是故意杀人、绑架犯罪的指挥者。(4)XXX是犯罪工具的准备者:(5)、XXX是犯罪对象的选择者:(6)、XXX是在故意杀人、绑架犯罪中的作用较大者。(7)XXX是故意杀人、绑架犯罪抢劫赃款、赃物的实际控制者和支配者。(八)、XXX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是溺水杀死受害人的犯意提起者。在溺水杀死受害人的过程中,用手按住受害人的头,直接溺水杀死受害人,所起作用明显较大。

以上八大内容,综合证明,XXx在故意杀人、绑架的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大,是最高层级的主犯。

XXx市中级人法院XXXX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XX死刑,忽视了多层次主犯之间的划分,只划分单层次的主从犯,是不科学的。既不符合共犯理论,也会造成适用刑罚的失当性。对于多层次的主犯,只有处于该层次顶端的主犯才能够考虑被判处死刑,其他层级的主犯不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在这样一个前提下,能够做到对最高层的主犯谨慎适用死刑,对于共同犯罪中死刑数量的减少具有重大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共同犯罪来说也是如此。两个以上的实行犯,杀害一人或造成被害人一人死亡的,能否对所有的实行犯都适用死刑?辩护人对此持否定意见。既便从等量报应的角度看,多人杀死一人的,也不宜对所有人都适用死刑;更何况,现代刑事法制已经脱离了单纯的等量报应而趋向于等价报应。相同的罪且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同的,应当做到同罪同罚。因此,一人杀死一人与多人杀死一人的刑罚裁量固然不能绝对的等同,但不宜差距过大,使得同样杀死一人的多人承担过重的刑事责任。因此,多个实行犯杀害一人或者造成一个被害人死亡的,不管是按照基本犯的法定刑,还是按照加重犯的法定刑,都不宜对所有的实行犯都判处死刑。否则,就会远远超过一人杀害一人的刑罚量,造成过重的刑罚后果,无法保持死刑裁量的基本平衡。

辩护人认为:(1)、根据少杀慎杀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避免一案杀人过多,造成社会的消极影响,在共同犯罪中根据主犯的犯罪情节和所起作用的差别,一般对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没有从宽因素的最高层级的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对相比较而言罪行较轻的其他层级的主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XXX是故意杀人、绑架犯罪的最高层级的主犯,虽然畏罪自杀,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不再审判,但是,不能因为其畏罪自杀而忽略其所犯罪行,同样不能因为XXx的畏罪自杀,而把处于下一层级的被告人XX提级到上一层而判处死刑。(3)、被告人XX系故意犯罪的初犯,没有故意犯罪前科,与一贯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无恶不作,罪大恶极的惯犯有别,请求法庭能给他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X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XX量刑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我的保护意见发表完了

                                                  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卞申高律师

                                                       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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