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申字第029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xx,男,1975年7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栗XX,男,1987年5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国珍,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魏X与被申请人栗明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X申请再审称:免租期是存在的,我方与栗明第一天签合同时遗漏了,所以在第二天双方又签更正协议。房屋本身就有隔断,我方只是针对隔断进行改变。关于群租,没有任何政府部门认为我方是群租,要求我方搬走。栗X找到我方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一直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所以我方不存在违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剥夺上诉人的辩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栗明的诉求,判令栗明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退还魏权依据判决支付栗明的款项。
栗明提交意见称:不同意魏X的再审申请,同意二审判决。关于二审录音,我方出具了书面的质证意见,我方考虑过卖房,但房子没有卖成。这份录音是质证过的。我方当时提出合同解除时,是依据合同中“对方擅自拆改变动或者损害房屋主体结构的”、“如果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日的”的两个条款解除的。关于租户2014年1月7日搬出,当时诉争房屋是被对方群租了,我方向派出所举报,派出所派人把租户清出,与我方没有关系。关于免租期,合同中写到顺延40天,而不是免租金40天。因为房屋被魏X进行多次隔断,我方认为栗明违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魏权主张栗明同意免除其四个月的租金,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此已经达成一致意见。魏X主张存在免租期,其不存在违约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根据魏X的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违约情形及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判决解除租赁合同,由魏X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魏X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魏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立明
审 判 员 符忠良
代理审判员 彭红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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