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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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王某某诉通渭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王志红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5日 16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日,张某、王某某夫妇(原告)之子张某(男,26岁)某因左上腹持续性疼痛10余小时后前往某县人民医院住院(被告)治疗,经诊断为急性胰腺炎。治疗10天后病情加重,在张某夫妇的的要求下,其子张某某被转往兰州大学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14日死亡。

张某、王某某夫妇多次与某县人民医院就赔偿事宜交涉未果。2017年6月16日,甘肃泓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王某某夫妇的委托,指派王志红律师办理此案。本律师经过了解案情,并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患者死亡已四个月,当时未作尸体解刨检验,死亡原因存在不明。办理此案的难度很大。

【代理意见】

  承办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审查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并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析认为,本案中某县人民医院在对患者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在患者病情加重的情况下未及时转院,延误了诊疗时机,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拟定代理方案,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作司法鉴定。然后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告知委托人代理思路及存在的法律风险。

2017年6月15日,甘肃泓信律师事务所委托甘肃仁龙司法鉴定中心就患者张某某的死亡结果与某县人民医院、兰州大学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司法鉴定意见。

甘肃仁龙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通渭县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的诊断、治疗、转院过程中医方存在三级检镇、联合用药诸多方面的缺陷。对于诊断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医方没有对应得治疗,在提供的现有病历资料中没有转院记录及风险告知极力,需进一步核实后予以认定;由于被鉴定人张某某死亡后未能及时进行尸体解刨,目前无病理依据对最终的死亡原因进行佐证,被鉴定人张某某的死亡与通渭县某医院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张某某在通渭县某医院治疗后转入兰州大学某医院,医方接诊后诊断明确,遂积极抢救,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说明被鉴定人张某某的死亡与兰州大学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为本案的诉讼奠定了基础。

承办律师依据甘肃仁龙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及《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通渭县某医院向委托人张某、王某某赔偿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9465元。

在诉讼过程中,通渭县某医院对甘肃仁龙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2018年7月,通渭县人民法院指定,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原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通渭县某医院、兰州大学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张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的大小(医疗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

2018年8月31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出司鉴院[2018]病鉴字第2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分析认为。1、死亡原因  综合本例被鉴定人的临床表现及临床诊疗经过分析:患者张某某符合重症胰腺炎并发呼吸窘迫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2、关于关于通渭县某医院的医疗行为  主要表现为:(1)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患者的救治。因此,通渭县某医院对患者张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对其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抢救措施存在一定的不粗等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于死亡构成中的次要作用因素。3、关于兰州大学某医院的医疗行为 该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患者最终死亡主要与其病情严重程度有关,审查兰州大学某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未见明显过错。4、关于医疗过失行为参与度(原因力)评定的依据应遵循法医学因果关系判定准则,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参与度(原因力)评定尚属于学理性探讨内容,参与度(原因力)大小的把握存在一定的朱主观性因素。因此,鉴定人对于参与度(原因力)的评定仅为供审判参考的学术性意见,而非确定审判赔偿程度的法定依据。就本例而言,通渭县某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考虑本例患者为重症胰腺炎,病情危重,发展迅速,死亡率告,救治困难等客观不利因素,建议通渭县某医院的医疗郭村行为在患者死亡构成中的参与度(原因力)为30%-40%;兰州大学某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无过错,与其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通渭县某医院对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意见表示服从,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认定的事实,对赔偿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通渭县某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张某、王某某各项损失12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作者承办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代理患者家属维权成功的典型案例。下面就医疗纠纷案件请求权的选择、代理思路等方面作如下分析:

医疗纠纷请求权的选择及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案根据性质可分为医疗侵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两大类。医疗侵权即医疗损害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由规定,分为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本案属于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属于侵权之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四条、《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对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作出详细的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由于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发生过错,导致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受到人身损害,医疗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所引起的民事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的特点主要有:(1)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2)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护理活动中。(3)患者是由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错遭受损害。(4)是一种替代责任,即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属于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在举证责任分派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患者或患者家属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存在过错,致患者人身受到损害,医疗护理活动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本案的代理思路

律师在承办医疗纠纷案件时,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初步的证据评估。除对诉讼时效、诉讼主体、案件的管辖等基本诉讼要件判断外,重点审查判断案件的性质,属于医疗侵权还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委托人提供的病历资料是否客观真实(病历资料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医学影像资料是否全面、是否作过司法鉴定或者尸体检验,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代理律师有必要作前期的调查取证。

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除具备与其他的民事案件在法律层面的诉讼操作方面基本技能外,医疗专业知识的掌握非常必要,如果律师不具备医疗专业知识,有必要请教医疗专家,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活动,是否存在缺陷或过错作出准确的判断,为诉讼代理打好基础,做到知己知彼,拟定代理方案。作者在接受本案委托后,详细审查了病历资料,请教多位业界的医疗专家,咨询,作出了分析判断。拟定了代理方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作司法鉴定,提高胜诉的可能性。本案的代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经过两次司法鉴定,多次与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沟通,在重新鉴定时,选定国内最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既有说服力,避免司法鉴定意见质量低的因素,也减轻了委托人的诉讼成本。经重新鉴定,涉案医疗机构通渭县某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过错参与度(原因力)为30%-40%。案件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医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委托人的赞誉,并对代理结果非常满意。是一起典型的成功案例。为以后代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实务经验。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甘肃泓信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典型成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为其他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也为作者以后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以此为契机,在今后的业务中多学习、多办理此项业务。

 

 

 

 

 

 


王志红律师,男,汉族,毕业于兰州大学,甘肃泓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保险理赔、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定西
  • 执业单位:甘肃泓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1120********3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保险理赔、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