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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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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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XX1、苗XX2故意伤害一审刑事

发布者:孙明明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2日 22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6年7月3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苗XX1因其妻子康X与付X1等人发生口角一事,遂纠集被告人苗某某2、沈X、苗X、沈X某、陈某某、杨X等多人找到鹿泉区大河镇中XX付X1家门口,要求被害人付X1道歉,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苗某某1等人用木棍、铁锹、砖头、小刀等将被害人付X1、付X2、付X3三人打伤。经鉴定付X2的损伤为轻伤二级,付X1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苗某某2、苗X、陈某某、杨X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苗某某1、苗某某2、沈X、杨X先后到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大河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

被告人苗XX1、苗XX2、沈X、苗X、沈X某、陈某某、杨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X某系累犯,可从重处罚;被告人苗XX1、苗XX2、沈X、杨X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苗XX1、苗XX2、沈X、杨X民事部分已调解,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XX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至2017年7月7日止)

被告人苗XX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人沈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人苗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人沈X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止)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孙明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301201410377230。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3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