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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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某某、赵某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布者:李大超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6日 29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述:

赵某某(已死亡)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向邻居、亲戚、同学等不特定人群宣传、介绍、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王某甲等21户被害人25xx万元,并将所得款用于昝某某(在逃)做生意用,至今未偿还。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参与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20xx万元、公某某参与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25xx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和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证实赵某某向其家人集资6x万元,未偿还,被告人公某某、赵某某2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和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证实赵某某向其及其家人集资,至今尚有9x万元未偿还,被告人公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赵某某2在其中8x万元的借款合同上签字。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和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证实赵某某向其及其家人集资4x万元,未偿还,被告人公某某、赵某某2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和借款合同,证实赵某某向其及其家人集资3x万元,未偿还,被告人公某某、赵某某2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5、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和借款合同,证实赵某某向其集资至今尚有7x万元未偿还,被告人公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赵某某2在其中30万元的借款合同上签字。

6、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和借款合同,证实赵某某向其及其家人集资2xx万元,未偿还,被告人公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赵某某2在其中1xx万元的借款合同上签字。

7、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和借款合同,证实赵某某向其集资3x万元,未偿还,被告人公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赵某某2在其中2x万元的借款合同上签字。

8、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和借款合同,证实赵某某向其集资8x万元,未偿还,被告人公某某、赵某某2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9、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和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证实赵某某向其及其家人集资,至今尚有6x万元未偿还,被告人公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赵某某2在其中2x万元的借款合同上签字。

10、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和借款合同,证实赵某某向其及其家人集资5xx万元,未偿还,被告人公某某、赵某某2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11、被害人苑某的陈述和借款合同,证实赵某某向其及其家人集资1xx万元,未偿还,被告人公某某、赵某某2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12、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陈述和借款合同,证实赵某某向杨某甲、杨某乙集资5x万元,向杨某甲集资3x万元,向杨某丙集资1x万元,均未偿还,被告人公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赵某某2在其中5x万元的借款合同上签字。

13、被害人魏某甲的陈述和借款合同,证实赵某某向其及其亲属集资2xx万元,未偿还,被告人公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赵某某2在其中1xx万元的借款合同上签字。

14、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和借款合同,证实赵某某向其集资16万元,未偿还,被告人公某某、赵某某2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15、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和借款合同,证实赵某某向其及其家人集资6x万元,未偿还,被告人公某某、赵某某2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16、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和借款合同,证实赵某某向其及其家人集资2xx万元,未偿还,被告人公某某、赵某某2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17、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和借款合同,证实赵某某向其及其家人集资2x万元,未偿还,被告人公某某、赵某某2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18、被害人凌某的陈述和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证实赵某某向其及其亲属集资2xx万元,未偿还,被告人公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赵某某2在其中2xx万元的借款合同上签字。

19、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和借款合同,证实赵某某向其及其亲属集资2xx万元(含胡某某20万元),未偿还,被告人公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赵某某2在其中1xx万元的借款合同上签字。

20、被害人赵某丁的陈述和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证实赵某某向其及其亲属集资,至今尚有1x万元未偿还,被告人公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赵某某2在其中x万元的借款合同上签字。

21、被害人魏某乙的陈述和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证实赵某某向其及其家人集资x万元,未偿还,被告人公某某、赵某某2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22、对昝某某的讯问笔录和昝某某、赵某某、公某某、赵某某2间银行往来明细,证实赵某某集资款中由其使用2xxx多万元,其用于做生意使用了,至今未还。其是赵某某次子赵某某2的前妻,其还有一个名字叫昝某某。

23、被告人公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是赵某某的妻子,赵某某向被害人等借款,赵某某让其和其长子赵某某2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情况。

24、被告人赵某某2的供述,证实其是赵某某的长子,赵某某在刚开始集资时在泊头市的xx广告上做过宣传,赵某某向被害人等借款,赵某某让其和其母亲公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情况。

2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昝某某刑拘在逃情况。

26、户籍证明信,证实公某某、赵某某2的基本情况。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赵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许诺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公某某、赵某某2受赵某某指使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起帮助作用,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公某某、赵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无证据证实二被告人占有或挥霍非法所得,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据此主张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赵某某2参与了其未签字的借款合同范围内的犯罪数额,赵某某2的辩护人关于赵某某2只应在有签字的借款合同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意见,应予采纳。二被告人对其参与的共同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予退赔。被告人公祥敏的辩护人认为公某某有自首情节,经查公某某系经办案机关传唤到案,不构成自首。

被害人李某乙称赵某某在其处借款数额为2xx万元,其中有5万元没有出具借据或合同,经查有被告人公某某签字的借款合同证实的向其借款数额为2xx万元(包含胡某某的2x万元),赵某某2在其中1xx万元的借款合同上签字。无合同或借据的部分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公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

被告人赵某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公某某、赵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退赔21户被害人损失。


李大超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目前在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自2014年执业以来,办结了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