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木子于2014年12月日8日入职广州白云区某公司,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从2018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2019年1月11日公司向木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解除的理由是木子在2018年经常迟到及累计旷工达7天。
公司主张
第一、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累计旷工天数达七天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木子在2018年漏打卡次数折合视为旷工3.5天,迟到时数折合视为旷工4天,合计7.5天。
第三、木子签收了公司规章制度。
第四、工会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我的意见
第一、旷工指员工缺勤,木子虽漏打卡,但实际出勤,因此不能将漏打卡等同于旷工。
第二、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是新制定的,旧的考勤制度并无漏打卡等同的旷工规定,而新的考勤制度公司并未及时通知木子。
第三、新的考勤制度未经公示、民主程序,且其关于漏打卡等同于旷工的内容无法律依据。
第四、工会的意见只是公司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能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裁判结果
白云区法院认为:
1、木子漏打卡只是其未按照公司考勤规定履行打卡义务,并不代表木子未出勤,不应等同于旷工,木子付出了劳动,公司理应支付劳动报酬,故公司以木子漏打卡为由扣除其工资,与法相悖。
2、因漏打卡的行为不能等同于旷工,且公司并未规定员工经常迟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其规章制度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木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