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洋丽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王某1与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沈洋丽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89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6年5月7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70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予偿还借款及利息。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2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利息217600元(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现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共计19176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全部相关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出资并从被告处收取分红,但原告仅支付出资款项,并未参与合作经营,也不承担亏损风险,双方名为合作协议,实为民间借贷,被告向原告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某2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利息217600元(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现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共计1917600元。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本金,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元,但仅提供证据证明向被告转款110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以本金1700000元计算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借款本金应为110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利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借1100000元,借期4个月,利息为550000元,明显超出了年利率24%,以上部分不予保护。本院仅支持以1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5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1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6年5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