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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

发布者:雷俊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25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梅某某、查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付涛于201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雷俊,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梅某某、查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梅某某、查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以此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9月4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梅某某与查某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7月4日,被告梅某某、查某某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同意借款后,被告梅某某、查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由原告出借40000元给被告梅某某、查某某,借款在2017年9月3日前归还,如逾期归还借款愿承担借款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和其他追索费用、开支,并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利息损失至还清之日止;被告陈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表明自愿以其家庭所有资产对该笔债务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日起至该笔贷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便按约定向被告梅某某、查某某交付了40000元借款,完成了借款的义务。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拒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但被告梅某某、查某某并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其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立即按照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以及逾期利息。而被告陈某某作为该笔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多次协商未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诉

被告辩称

被告梅某某、查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被告陈某某辩称,2017年担保的这笔借款,借款期限是两个月,我承担担保责任,但后来他们双方之间又重新自行协商了还款期限,这个不知道,所以我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某的保证期限是否已过,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4日,梅某某与其妻查某某向段某某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在2017年9月3日前归还,如逾期归还借款,梅某某、查某某愿承担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和其他追索费用、开支,并按每日2‰计算利息损失至还清之日止;陈某某在该借条上的担保人处签名并捺印,对此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双方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该笔借款还清止。借款期限届满后,梅某某、查某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支付逾期利息;陈某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经段某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以上法律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梅某某、查某某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原件一份在卷为据,故作认定。

本院认为,梅某某与查某某向段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的事实,在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其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梅某某、查某某应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段某某要求梅某某、查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段某某请求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为梅某某、查某某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约定的保证方式、范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至段某某主张权利时尚在保证期间内,故本院对陈某某的抗辩不予采信,其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梅某某、查某某追偿。梅某某、查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梅某某、查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段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以此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7年9月4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陈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梅某某、查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梅某某、查某某、陈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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