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施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代理人针对原告施某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作出代理意见:
1、保险公司已就保险条款内容向投保人福建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作出说明义务;对免责条款内容,也已依法向投保人提示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2、本案事故原因属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3、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赔偿费用金额无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以诉争损失系因案涉保险标的挖掘机在土质疏松的海滩上施工导致其陷入沙地内造成,属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及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中载明的免责事由“保险标的由于自身重量或因施工工地土质疏松导致保险标的陷入土地内造成的一切损失”的约定免责情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施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本案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依法判决驳回施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施某后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也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